这样的律师是好律师?你可真是很傻很天真呀
作者 / 尹灿星
来源 / 智合法律新媒体
做律师这么多年,接触了很多当事人,也听到过很多当事人对于他们之前所接触过律师的赞美之词。这其中一些律师也很让我敬佩,比如在困难的时候鼓励当事人不要放弃的,比如写出了很棒的辩护意见的…
然而,有时候当事人口中所夸赞的“棒棒哒律师”实在是让我们圈内人无法苟同,但是碍于同行关系,也不便于直接驳斥。
笔者就想在此告诉当事人,如果你竟然认为以下这些律师是好律师,那你可真是被卖了还喜滋滋地帮忙数钱呢!
1
上可入天、下可入地
的“全能型”律师
朋友介绍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(二审阶段)。家属已经委托了别的律师,但是还是愿意找我再咨询下,详细了解案情后我进行了分析。因为被告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所以刑事部分咨询完后家属又问及涉及公司股权变更、公司合并等业务,于是我欲将所里的另一位主要做公司业务的律师介绍给他们。
没想到家属特别惊讶,问道为什么我不能直接予以解答。
我答:“术业有专攻,一个律师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业务,我们有专业化细分。”
家属表示他们已经委托的律师就是“全面发展”,不仅去看守所会见,并且还特别热情地想替被告人代理对外清收业务,在接待的时候还接到好几起电话,有咨询离婚的,有咨询ppp业务的,听着业务类型特别广。
我问:“那对于这个刑事案件他是如何分析的?他从看守所会见之后是如何和你们家属沟通的?”
家属听后仔细回忆了下,这才想起来这个律师会见后,并没有和家属谈案件思路、没有谈证据线索,只是想着争取如何能拿下被告人的债权回收业务,想挣更多的代理费,而且还建议被告人把家里还在经营的汽车4S店以低价卖给他,家属这才回过神来,之后,解除了前述委托关系。
律师就像医生,一个医生不可能包治百病,既会心脏搭桥又会悬丝诊脉。虽然小城市的律师不见得有专业的划分,但是一位律师是不可能全面发展、无所不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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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如果你碰到了“全才”的律师,那你很可能碰到了“庸才”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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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庭审发问、质证少,
辩论阶段却“侃侃而谈”
有次开庭,恰好有一位非法律界的朋友在旁听。
庭审前,我拿出了九本案卷、多达一百多页的阅卷笔录、发问提纲、质证意见、辩护词等出庭资料,以及电脑、文具等工具,摆满了一桌子。
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是一名岁数比较大的老律师,据说民事案件做得小有名气,只拿出一张起诉书。在发问环节、质证环节均未发声;到了辩论环节,就像作会议报告一样开始了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——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,但是他不知为何延伸到了诈骗罪,然后又开始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经合议庭提醒才略有收敛。
然而,庭审后,没想到朋友竟然说,你看那个律师拿的东西少,肯定胸有成竹,辩论的时候多能说啊,果然是大律师!
我听后很无语。每一个刑事案件,我们的办案要求是,无论是薄薄几本,还是数十本、数百本案卷,都必须将案卷全部打印出来,不能遗漏任何一页,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将如此厚的案卷(包括所有的笔录、证据等)都准确记忆。不认真研究案卷的律师,怎么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?
“外行听热闹,内行听门道”,对于不懂法律的人来说,庭审发问、质证是一个枯燥的环节,他们只能听懂辩论,简单地认为谁说得说、谁说得激烈谁的水平就高,而内行人晓得所有的门道都在发问和质证里,这才是最考验律师水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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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如果你遇到这样的律师,只能说明你遇到的其实是一个好的“表演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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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庭上案情瞬息万变,
庭后立刻交辩护词?
上个月笔者代理了一个案件,案情复杂,仅庭审前准备的辩护词就将近一万字。庭审开了两天,在这两天中案情又有了很多新的变化,于是发表辩护意见时,此前准备好的辩护词只能为提纲,还得结合庭审上的新情况。另一位律师则直接、完整地宣读了其准备的辩护词。
庭审结束后,书记员过来询问是否能提交辩护词,我说三日内提交,另一位律师则直接提交了其现有的辩护意见。
庭审后,当事人的一位亲戚语带不满地表示:“别的律师准备的很充分,意见当场就能提交,你是不是没提前准备好啊,回去才开始写辩护词?
对于这种不理解,我只能表示呵呵。
我们的办案要求是,开庭前都会草拟好辩护词,但是基本没有庭审会完全按照律师预想的那样进行,因此提交的辩护词需根据具体情况再行修改。正常情况下,都是在庭审结束的三天内提交,这样也可以借提交辩护意见的机会再和法官沟通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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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如果案件复杂,而你的律师在庭审后立刻提交了辩护词,很大可能是他偷了一个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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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直接向你打包票,
就是好律师?
当事人最爱问结果,“这个案子能不能赢?”、“能不能判缓刑?”……
我只能给出“一般情况下……”、“但是每个个案都有个案的特殊性……”等基于经验给出的一般推测性答复。有的当事人就不愿意了,他们认为这样的律师“没把握”、“水平有限”,转身会去找向他们承诺“肯定赢”、“肯定缓刑”、“肯定无罪”的律师。达不到最终的结果呢,“那就再说”。
一般律师在接待的时候,是不敢也不能承诺的,司法部和律协是明确禁止承诺的,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32条明确规定:“律师承办业务,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”,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也规定,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。实践中亦如此,一个案件的走向存在着太多不可预知的风险,有来自于被告、家属、办案人员,甚至还有很多“看不见”的案外因素,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和预测,而不可能对结果进行承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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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如果你遇到了敢于打包票的律师,最好的选择就是立刻甩手出门,江湖不见,不忙的话也可以顺路去律协投诉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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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,对于真正好的律师,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同行,都会由衷地赞叹和欣赏。但是,对于这些不靠谱但当事人不明所以还“无知点赞”的律师,真心希望当事人能擦亮眼睛,货比三家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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